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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海曙区卫生健康局下属医疗卫生单位招聘7人公告(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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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海曙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甬政发〔2007〕109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意见》(甬人社发〔2012〕180号)的有关规定,海曙区卫生健康局下属医疗卫生单位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指标

海曙区卫生健康局下属医疗卫生单位2019年第二次计划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共7人(详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事业心责任感强,敢于吃苦,乐于奉献。

2、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求。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4年6月26日以后出生),年龄放宽条件详见附件。

4、具备国家承认的学历,且具有招聘职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等要求(详见附件1)。

5、户籍要求详见附件1。户籍以2019年6月26日户口所在地为准(不含高校就学落户)。

6、海曙区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不得报考。

7、具有诚信敬业、勤勉廉洁、克己奉公的理念。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

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

此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时间:2019年7月4日、5日(8:30-11:00、14:00-17:00)。

地点: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7308办公室(宁波市海曙区苍水街131号)

2、报名所需携带资料

①报名表;②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学位证的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取消考试资格。

符合招聘条件人数不足招聘指标数3倍的岗位,酌情核减或取消该职位招聘指标。核减或取消的招聘指标将在海曙区卫生健康局网上予以公布。

本次招聘的急救医生为长期招聘不足的紧缺职位,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数与招聘职位人数比不足3:1时,按符合招聘条件应聘人数进入招聘程序;本招聘公告将在中国公共招聘网(www.cjob.gov.cn)上发布。

拟取消岗位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若符合其他招聘岗位要求的,可在公布取消指标之日(含)起2个工作日内向海曙区卫生健康局提出书面改报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改报申请的视作放弃改报。

3、领取准考证

2019年7月17日(8:30-11:00、14:00-17:00),携带考生身份证原件到海曙区卫生健康局7308办公室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笔、面试均委托具有考试命题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命题。

(一)笔试

笔试时间初定为2019年7月20日,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报考者必须同时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笔试内容为位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占综合成绩的50%。

(二)确定面试对象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职位指标数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如遇进入面试的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面试,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一般于笔试结束15个工作日在海曙区卫生健康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三)面试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

面试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由此产生的面试空缺名额不递补。

(四)成绩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综合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先。面试和考试综合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在海曙区卫生健康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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